第一條 為了做好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各部門負責人。
第三條 事故分類。根據安全事故發生的情形和導致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同,將安全事故分為以下四類。 (一)火災事故。指燃燒失去控制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二)因工傷亡事故。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
(三)交通事故。指造成車輛損壞,人身傷亡或貨物損失的事故。
(四)設備事故。指生產裝置、動力設備、電器、管道等發生故障、損壞造成經濟損失或停產的事故。 第四條 事故等級的劃分:
(一)火災事故。按國家相關制度規定,火災事故劃分為以下三類: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大火災事故:
⑴指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以下同);
⑵一次重傷20人以上;
⑶一次死亡、重傷10人以上;
⑷受災30戶以上;
⑸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火災事故:
⑴指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以下同);
⑵一次重傷10人以上;
⑶一次死亡、重傷5人以上;
⑷受災15戶以上;
⑸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事故。
3、不具有上列兩項情形的事故為一般火災事故。
(二)因工傷亡事故
1 、輕傷事故。指受傷者因傷損失一個工作日以上但不構成重傷的傷害事故;
2 、重傷事故。指造成人體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傷的傷害。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⑴醫師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⑵傷勢嚴重,需進行較大手術才能挽救的;
⑶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非要害部位但灼傷、燙傷面積占全身三分之一以上的; ⑷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骨折),嚴重腦震蕩;
⑸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的;
⑹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另四指任何一指軋斷兩節或任何兩指軋斷一節;局部肌腱受傷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殘廢可能的;
⑺腳部受傷:腳趾軋斷三只以上,局部肌腱受傷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殘廢可能的;
⑻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的;
⑼其他傷害經醫師診斷認為受傷較重,可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研究,提出初步意見報主管安全部門審定。 (三)死亡事故
⑴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⑵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重傷、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⑶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
⑴一般交通事故。指未造成人員死亡或財產損失3萬元以下的事故;
⑵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⑶特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重傷11人以上(含11人),或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含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含5人)以上,或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條 事故報告程序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部門應及時采取施救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在1小時內將事故報告保衛科及公司安全保衛科。
(二)重、特大事故由公司安全保衛科負責上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安全領導小組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三)事故發生后,屬被保險對象的,負責投保事務的有關人員按保險規定上報保險公司備案。
第六條 事故調查。公司安全保衛科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有上級事故調查組參與調查的要積極配合調查,收集整理好有關的資料,包括事故現場檢查記錄、旁證材料、照片、儀表記錄、會議記錄、事故報告書等。
第七條 事故分析。事故調查結束后,公司安全保衛科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分析,并將事故分析報告報安全領導小組。事故分析報告包括事故種類、事故級別、發生原因、責任劃分、初步處理意見等。
第八條 事故處理
(一)事故處理的原則。各類事故發生后,必須實行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員工未接受安全教育不放過;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過。
(二)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和直接原因、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劃分有關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
(三)下列原因由直接責任人負主要責任:
⑴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章作業、冒險蠻干、不服從管理的,不論發生事故與否,均追究指揮人員和當事人責任;
⑵擅離職守,擅自開動他人操作的設備;擅自拆除、毀壞或不使用安全防護裝置、信號、保險裝置的; ⑶對發現及限期整改的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認真徹底,或拖廷執行安全指令的;
⑷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信號、奔跑作業、供料速度過快、超速開車、酒后作業;
⑸盲目使用不安全設備、設施,手代替工具操作,物體存放不當;
⑹冒險進入危險場所、攀坐不安全位置、不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
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冒險作業、施工。
(四)下列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單位或部門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⑴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知識培訓、指派無證人員操作設備或進行特種作業;
⑵設備超過檢修期限或超負荷運行,未按規定檢查設備、安全設施及作業工具;
⑶作業條件環境惡劣、安全保護裝置不齊全或有缺陷;
⑷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或貫徹執行力度不夠;
⑸違反職業禁忌癥的規定安排達不到崗位素質的人員上崗、勞動組合不合理、工人連續作業時間太長; ⑹設計有錯誤或施工中違反設計規定、削減安全衛生設施;
⑺事故后未采取措施或整改不力,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五)下列原因造成的工傷事故由公司及各獨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⑴安全工作無人負責、管理混亂;
⑵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不健全;
⑶對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反映的安全隱患不及時有效處理;
⑷重大施工作業中未制訂、落實安全技術措施;
⑸玩忽職守、嚴重瀆職、忽視職工安全健康及勞動條件改善。
(六)公司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調查及處理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⑴事故簡明情況報告;
⑵事故現場調查記錄;
⑶事故詳細調查分析報告;
⑷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⑸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或決定;
⑹預防事故重復發生措施;
⑺事故調查全體人員簽名;
⑻傷亡人員診斷書;
⑼事故現場照片、錄像,傷害部位圖;
⑽事故現場平面圖;
⑾人證材料;
⑿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⒀直接經濟損失論證材料;
⒁受處分人員檢查材料;
⒂事故處理結案材料;
⒃單純輕傷、重傷事故只須具備1-8項的內容。
第九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辦公室。
第十條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 日起執行。
事故調查應遵循原則
有關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
有關事故處理的規定
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
安全生產事故法律責任追究
傷亡事故的統計
事故原因的分析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與處理
安全生產事故分類
事故分類與分級
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原因
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與整改措施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制度
我國關于事故類別的分類
工傷事故定義、范疇、分類及原因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詢問筆錄制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