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期限
事故調查報告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復。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作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2.事故責任追究的落實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及其監督檢查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負責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所謂監督檢查,主要是指通過信息反饋、情況反映、實地檢查等方式及時掌握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對未按照要求落實的,督促其落實;經督促仍不落實的,依法采取有關措施。
事故調查應遵循原則
有關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
有關事故處理的規定
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
安全生產事故法律責任追究
傷亡事故的統計
事故原因的分析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與處理
安全生產事故分類
事故分類與分級
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原因
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與整改措施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制度
我國關于事故類別的分類
工傷事故定義、范疇、分類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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