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筆者在與一些基層安全生產監管人員進行業務交流中,看到各地同行撰寫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責任者進行罰款的行政處罰表述不盡相同,有的對事故責任者的行政處罰直接量化為“處罰多少元”;有的載明范圍,即:處罰多少至多少元;有的未在報告中寫入具體罰款數額。筆者從事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以來,主持、參與起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多起,認為撰寫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是一項十分嚴肅的文書工作,不應各行其是,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不應寫入對事故責任者罰款的行政處罰具體數額,如果寫入具體罰款數額,將會對工作產生一些不利后果。
一是會造成政府部門工作被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要報政府批準結案。如果把具體罰款數額載明在事故調查報告中,政府批準后,便形成了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政府職能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一旦行政相對過錯方要求聽證、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對象就是人民政府,會因此造成政府部門工作的被動。如果具體處罰數額由政府職能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規定,即便行政相對人提出聽證、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對象也是政府的工作部門,當事人要求行政復議的,就可以直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要認真規范自己的行政行為,既不能不作為,更不能亂作為,必須嚴格依法行政。《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渡a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根據以上規定,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中,不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罰款的行政處罰具體數額,具體罰款數額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決定。
由國務院頒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的第十二條規定,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以下6項內容:施工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基層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人員在撰寫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時應把握以下原則:
第一,對有過錯的行政相對者的處理建議只能定性,不能定量。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包括:刑事處罰、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等。調查報告對于被調查對象,主要應提出存在的問題和分析問題的原因,對問題的處理不作具體量化。
第二,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包括:一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二是涉及黨紀、政紀處分的移交紀委、監察部門處理;三是涉及行政處罰的交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處理。
事故責任者是否有罪、怎么判罰、判幾年;違反黨紀、政紀應受到什么處分;違法違規應受到行政處罰、適用什么樣的處罰,如果是罰款,具體數額是多少,都應由上述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權依法依規決定。因此,在事故調查報告中,只能認定事故責任者應該承擔什么過錯責任。至于對事故責任者應受到什么樣的處理,應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依照法律法規,認定其應承擔的責任。
事故調查應遵循原則
有關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
有關事故處理的規定
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
安全生產事故法律責任追究
傷亡事故的統計
事故原因的分析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與處理
安全生產事故分類
事故分類與分級
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原因
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與整改措施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制度
我國關于事故類別的分類
工傷事故定義、范疇、分類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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