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輪式起重機完全依靠支腿來保持它的穩定性和機身的水平狀態,所以在作業前,應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撐腳板下墊方木,調整機體使回轉支承面的傾料度在無載荷時不大于1/1000(水準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銷的必須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期。
2、 起重機在滿載或接近滿載時,穩定性的安全系數相應降低,如果同時進行兩種動作,容易造成超載而發生事故。所以,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以上時,嚴禁同時進行兩種及以上的操作動作。
3、 各種長度的起重臂部有規定的仰角,如果仰角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變幅時不得小于各長度所規定的仰角。
4、 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時,應使用低速檔。
5、 起重機行駛和工作的場地應保持平坦堅實,并應與溝渠、基坑個保持安全距離。
6、 起重機帶載回轉時,重物應慣性造成偏離與吊鉤的垂直度而大幅度晃動,使起重機處于不穩定狀態,容易發生事故。操作應平穩,避免急劇回轉或停止,換向應在停穩后進行。
7、 汽車式起重機一般采用箱形伸縮式起重臂,它是雙作用液壓缸通過控制閥、選擇閥和分配閥等液壓控制裝置使起重臂按規定程序伸出或縮回,以保證起重臂的結構強度符合額定起重量的要求。在伸臂的同時應相應下降吊鉤。當限制器發出警報時,應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縮回時,仰角不宜太小。
8、 起重臂的工作幅度是由起重臂長度和仰角決定的,不得幅度有不同的額定起重量,作用時應根據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調整起重臂長度和仰角,并應估計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適當空間。
9、 當輪胎式起重機帶載行走時,道路必須平坦堅實,載荷必須符合出廠規定,重物離地面不得超過500mm,并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駛。
10、 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時,載荷不得超過該工況下額定起重量的20%,并應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應逐漸減速,不得使用緊急制動,以防造成起升機構超載受損,或導致起重機傾翻事故。
11、 為在再一次行駛時起重機的裝置不移動、不旋轉等,作業后,應將起重臂全部縮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鉤應用專用鋼絲繩掛牢;應將車架尾部兩撐桿分別撐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內,并用螺母固定;應將阻止機身旋轉的銷式制動器插入銷孔,并將取力器操縱手柄放在脫開位置,最后應鎖住起重操縱室門。
12、 重物在空中需要較長時間停留時,應將起升卷筒制動鎖住,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縱室。
13、 起重臂伸出后,出現前節臂桿的長度大于后節伸出長度時,說明液壓系統存在故障,必須進行調整,消除不正常情況后,方可作業。
14、 行駛前,應檢查并確認各支腿的收存無松動,輪胎氣壓符合規定。內燃機水溫在80~90℃時,潤滑性能較好,溫度過低使潤滑黏度增大,流動性能變差,如高速運轉,將增加機件磨損。行駛時水溫應在80~90℃范圍內,水溫未達到80℃時,不得高速行駛。
15、 如果在作業過程搬動支腿操縱閥,將使支腿失去作用而造成機械傾翻事故。所以作業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調整支腿必須在無載荷時進行,并將起重臂轉至正前或正后方再行調整。
16、 行駛時應保持中速,不得緊急制動,過鐵道口或起伏路面時應減速,下坡時嚴禁空擋滑行,倒車時應有人監護。
17、 作業中發現起重機傾斜、支腿不穩等異常現象時,應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使起重機恢復穩定,以免造成起重機傾翻事故,不能使用緊急制動,下降中嚴禁制動。
18、 為保證起重機的正常使用,在起重機作業前必須按照以下要求進行檢查:
(1) 各連接件無松動。
(2) 鋼絲繩及連接部位符合規定。
(3) 輪胎氣壓符合規定。
(4) 各安全保護裝置和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5) 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及冷卻水添加充足。
19、 汽車式起重機作業時,其液壓系統是通過取力器以獲得內燃機的動力。其操縱桿一般設在汽車駕駛室內,因此,汽車式起重機起吊作業時,汽車駕駛室要封閉,室內不得有人,以防誤動操作桿,重物不得超載駕駛室上方,且不得在車的前方起吊。
20、 起重機啟動前,應將各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手制動器應鎖死,并應參照內燃機安全操作交底啟動內燃機。啟動后,應怠速運轉,檢查各儀表指示值,運轉正常后接合液壓泵,待壓力達到規定值,油溫超過30℃時,方可開始作業。
21、 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走臺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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