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輸氣分公司安全生產“紅線”貫徹精神
??? 當前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安全發展任重道遠。身為危化品行業的我們要認清安全生產工作的長期性、復雜性和艱巨性,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努力實現安全生產的長治久安。
一是要以最堅決的態度,堅守紅線,推進安全發展。“紅線”就是“生命線”、“責任線”、“高壓線”。對“紅線”,要有敬畏之心、戒懼之心。全體人員要著力解決安全生產“擺位”問題,不能以效益論英雄、按產量排座次。
二是以最嚴格的要求,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分公司負責人及職能科室要強化對安全生產重點工作的領導,切實承擔起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基層安全管理人員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
三是要以最嚴厲的手段,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嚴肅責任追究。分公司要完善隱患排查整改制度,基層站隊實現隱患自查自報自改、分級分類、閉環管理;全面做好《安全生產法》修訂后的宣貫工作,促進提高安全生產法治化水平;嚴厲查處事故和追究責任,血的教訓決不能再用血的代價去驗證。
四是要以最有效的措施,營造安全生產的濃厚氛圍。安全管理人員和站隊負責人要拓寬安全宣傳渠道,鼓勵職工從思想上加入安全文化建設中,加強安全警示教育,切實做到“舉一反三,全員受教育”。
輸氣分公司全體人員在從事管輸生產、安全、項目建設及管理等活動時,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甚至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公司造成安全事故或形成隱患時,一經核實,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集團公司《領導人員和管理干部問責暫行辦法》追究其責任,涉及重大事故的移交將司法機關嚴肅處理。
二、?? 輸氣分公司安全生產“紅線”
(一)分公司領導安全生產“紅線”
1、主管副指揮安全生產“紅線”
1.1 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1.2 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監管機構、配置安監人員;
1.3 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不足;
1.4 重大事故預防措施不落實;
1.5 使用不具備國家規定資質和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1.6 未落實國家、集團公司、管道運輸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章制度在本單位貫徹執行。
2、分管安全、生產、設備工作副指揮安全生產“紅線”
2.1 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2.2 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監管機構、配置安監人員;
2.3 重大事故預防措施不落實;
2.4 未嚴格組織干部、職工執行國家、集團公司、管道運輸公司和分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標準和規章制度;
2.5 未落實季節性、特殊節假日及日常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生產工藝、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等未處于完好狀態;
2.6 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2.7 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無安全保障的特種設備;
2.8 未保證安全的提前下組織生產,未制止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的行為;
2.9 未嚴格執行工藝操作紀律和操作規程,未有效的杜絕或減少非計劃停工和各類生產事件、事故。
3、分管后勤及辦公工作副指揮安全生產“紅線”
3.1 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3.2 允許未經安全培訓教育并考試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
3.3 未嚴格組織干部、職工執行國家、集團公司、管道運輸公司和本單位有關后勤安全及行車安全的法規、標準和規章制度;
3.4 未嚴格督查分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日常辦公管理及勞動紀律整頓;
3.5 未做好關于汛期、冬季及特殊節假日的相關要求,未對領導干部在崗情況進行督查。
4、分管線路、財務、物資、招標副指揮安全生產“紅線”
4.1 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4.2 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不足;
4.3 使用不具備國家規定資質和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4.4 未督查人員勞保發放及領用,未保證人員勞保物資分配合理及配備齊全;
4.5 未督查輸氣管道第三方破壞和巡線人員(包括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5、分管對外協調工作副指揮安全生產“紅線”
5.1 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5.2 未落實在日常和應急狀態時與消防、公安、醫療等部門的協調工作,未建立應急聯動準備;
5.3 未在應急狀態時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對群眾疏散。
6、分管工程基建工作副指揮安全生產“紅線”
6.1 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6.2 重大施工事故預防措施不落實;
6.3 使用不具備國家規定資質和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6.4 未嚴格制定或審查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安全措施,未組織工程建設現場安全檢查、督促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實,及整改事故隱患;
6.5 未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規程、標準,開展相關評價工作,未按照“三同時”原則;
6.6 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6.7 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隱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組織施工;
6.8 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施工;
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落后技術、工
藝、設備;
6.9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無安全保障的特種設備;
6.10未對施工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評估、建檔、報備,未采取
應急防范措施。
(二)分公司職能科室安全生產“紅線”
1、綜合辦公室安全生產“紅線”
1.1 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1.2 未嚴格落實干部值班制度;
1.3 未保證上下級安全聯絡,通訊渠道暢通;
1.4 未嚴格落實后勤、車輛的安全管理。
2、安全環保質監科安全生產“紅線”
2.1 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2.2 重大事故預防措施不落實;
2.3 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2.4 允許未經安全培訓教育并考試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
2.5 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隱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組織生產;
2.6 使用不具備國家規定資質和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2.7 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落后技術、工藝、設備;
2.8 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無安全保障的特種設備;
2.9 未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評估、建檔、報備,未采取應急防范措施;
2.10 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
2.11 允許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3、生產計劃科安全生產“紅線”
3.1 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3.2 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3.3 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隱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組織生產;
3.4 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
3.5 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3.6 未將安全隱患整改等安全投入及時列入計劃落實投資。
4、工程基建科安全生產“紅線”
4.1 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4.2 重大施工事故預防措施不落實;
4.3 使用不具備國家規定資質和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的承包商
和分包商;
4.4 未嚴格制定或審查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安全措施,未組織工程建設現場安全檢查、督促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實,及整改事故隱患;
4.5 未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規程、標準,開展相關評價工作,未按照“三同時”原則;
4.6 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4.7 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隱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組織施工;
4.8 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施工;
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落后技術、工藝、設備;
4.9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無安全保障的特種設備;
4.10未對施工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評估、建檔、報備,未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