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確保公司內動火作業安全,有效地避免火災和爆炸事故,保障職工作業時的人身安全與國家財產安全。
2.適用范圍
公司易燃易爆生產及儲存區域與非固定動火區的動火作業。
3.職責
3.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安全部復檢簽字后,報總經理終審批準。
3.2 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后,報安全部簽字終審批準。
3.3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后報安全部批準。
3.4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和安全部進行監督管理。
4.工作程序
4.1動火作業
在生產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動火作業區域的劃分條件和要求:(動火區域以外一律嚴禁動火)
(1)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2)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4)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5)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4.2易燃易爆場所
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3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4.3.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的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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