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要求
1.1 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須按規定配備齊全。廠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隨意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未經批準,不得占用。
1.2 企業所有員工必須進行消防教育培訓,掌握防火防爆知識,并能夠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1.3 加強明火管理,嚴格執行“動火用火管理規定”。
1.4 使用、搬運危險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1.5 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涂以黃油。
1.6 空分裝置壓縮機吸入口附近地區嚴禁排放乙炔氣等炔類有機物。
1.7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揮發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物等。
1.8 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1.9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用非燃燒或難燃燒的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物料保溫。
1.10甲類生產區在有可燃氣體容易泄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并應加強氣體監測工作。
1.11 生產廠房、建、構筑物應符合地區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須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1.12 車間、廠房等應根據需要設置事故照明、事故通風泄壓設施和備用安全電源。
1.13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備的布置和安裝(包括臨時用電設備)必須符合電氣設備設計安裝防火防爆的要求。
1.14 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設備和管道應有良好的防靜電裝置,定期檢查確保良好。單獨用于防靜電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大于100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于0.03歐姆。
1.15 危險物品倉庫、氣柜、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用,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
1.16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地點?,F場禁止存放油布、油棉紗或其他易燃物品。現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
1.17禁止無阻火器的機動車輛進入油罐區,易燃物儲罐、充氧站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
1.18 生產、貯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火災、焊炸危險場所等級的劃分。
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2.1建筑防火
2.1.1廠房的建筑,易燃物品的貯存,生產工藝裝置的平面布置,防火間距及新、擴、改建工程,必須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2.1.2散發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汽的甲類生產車間以及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生產車間,宜采用不會發生火花的地面。
2.1.3散發氣體或粉塵如遇水蒸汽和暖氣設備的溫度能引起自燃或爆炸時,應采用不循環的熱風采暖。
2.1.4在有易燃及可燃氣體的甲乙類生產設備區,其鋼結構框架、大型設備支架、管廊支柱下部,宜用耐火極限不小于1.5小時的保護層加以保護。
2.2防爆泄壓
2.2.2在高低壓系統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測儀表、自動調節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泄壓排放設施。
2.2.3有爆炸危險的非敞開式甲、乙類廠房的泄壓比、泄壓措施,應符合(TJ16—7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保證需要的換氣次數。
2.2.4所有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并高出廠房建、構筑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設備區內的放空管,應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設備2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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