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控制動火作業行為,使之風險降至最低,減少和避免火災事故和其它事故的發生,保障
公司的生產安全。主要指在公司內進行的維修、改造、施工等臨時性作業的部門,如設備管理部、生產技術部等。負責動火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安全作業許可書》的初審及動火作業狀況監督。
二,安全操作規程
(1)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
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2)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3)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4)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動火;執行部門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并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5)動火作業結束后,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三,安全作業許可書
(1)《安全作業許可書》由執行部門負責組織操作人員提出動火申請,經執行部門初審后,到安全課辦理。安全課終審批準《安全作業許可書》。
(2)《安全作業許可書》一式兩份,辦證人員一份,安全部門一份;辦證人員持《安全作業許可書》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并將《安全作業許可書》交動火人;動火作業完畢后,《安全作業許可書》要交給執行部門存檔保存。
(3)《安全作業許可書》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一份《安全作業
許可書》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安全作業許可書》的有效時間以安全環保課批準的
為準,當超出有效期限時,必須重新申請辦理,并獲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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