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機構與責任
4.1廠長全面負責職業危害防治,黨委書記、工會主席和主管副廠長根據“一崗雙責”負責監護職業危害和防治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勞動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同時,接受生產部的指導。
4.2生產安保科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4.2.1負責制訂廠勞動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計劃;
4.2.2負責各生產單位作業環境職業危害因素的定期監測(監測費用由被檢單位支付),按規定做出報告,對危害因素超標的生產作業環境提出整改意見;
4.2.3安排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人員的就業(上崗)前體檢,定期體檢和離崗時體檢(體檢費用由被檢單位支付),對職業禁忌者提出處理意見;
4.2.4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效果評價;
4.2.5參與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4.2.6負責安排職業病的診斷、治療和統計報告工作;
4.2.7根據廠生產特點和需要開展勞動衛生和職業病防護的專題調研工作;
4.2.8進行勞動衛生法規和職業病防護知識的宣傳教育;
4.2.9建立健全鋁鎂廠工業衛生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3各生產車間的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4.3.1配合制訂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4.3.2配合生產部完成本單位有害因素的預防性監測和日常監測工作;
4.3.3根據生產部的安排,積極組織本單位接觸有害因素人員按時完成各項健康體檢;
4.3.4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勞動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監督執行;
4.3.5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勞動衛生檔案和職業健康檔案;
4.3.6負責本車間接觸有害因素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勞動衛生培訓,使其增強職業危害因素防護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勞動保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4.3.7按照規定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并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
4.4技術科、設備科的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4.4.1嚴禁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危害。
4.4.2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4.4.3嚴禁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危害作業。
4.4.5嚴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5? 本辦法解釋權歸生產部。
6?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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