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及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2、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2)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3)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3、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1)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2)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3)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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