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各工程公司如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應當每年一次如實向公司安全管理部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項目,再由銅城建設公司向集團公司安環部如實上報,并接受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必須執行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施工項目的防護設施,應當經公司相關部門審查,施工單位必須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后,方可施工。施工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第三章 職業衛生現場管理與監測
第十二條 公司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建立健全職業危害告知制度、申報制度和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三)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制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七)制定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八)制定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三條 各工程公司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施工現場應當在醒目的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告知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對可能產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應設置報警裝置、配備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防護效果,確保處于正常使用狀態。
第十六條 如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施工單位應及時與用人單位聯系,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要求,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第十七條 各工程公司如使用或引進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應向生產單位(供貨商)索要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及應急救援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儲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放射性警示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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