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支出是指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等有關法規規定,確因工作需要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發生的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因此,企業按照生產經營的性質,給職工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在實際工作中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因此勞動防護用品開支不屬于應付福利費的開支范圍,應直接計入生產成本或期間費用。
第二,企業應當根據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分別發給不同的職工,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2005 年第1 號)第十五條的規定,即“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否則應視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補貼的一部分,會計核算為應付福利費科目,同時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對于勞動保護支出的具體范圍,以及如何界定合理性,稅法并未明確,可參考《勞動法》及《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進行把握。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 號)第十條規定:“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也就是說,對按照規定用途購買和使用的勞保用品,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第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 年第34 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指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 年第34 號并未將企業員工服飾支出明確作為勞動保護支出還是福利費支出,而是按照合理支出,允許據實扣除,充分認可了企業經營的自主性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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