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使用的電氣設備選擇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應有漏電、過流、接地保護裝置,開關的整定值應符合要求。井下電纜類型的選擇、敷設、連接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2.井下低壓配電系統存在127V 、0.66kV和1.14kV三種電壓,必須在低壓電氣設備上明顯地標明其電壓額定值。
3.電壓在36V以上和由于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的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或鋼絲)鉛皮或屏蔽護套等必須有接地保護。
4.定期對電氣設備進行檢查、維修和調整,并由電氣維修工進行。
5.井下用變壓器中性點嚴禁接地。
6.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安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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