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 對配電裝置的安全通道的規定
配電裝置的布置,除應考慮設備的搬運、安裝、檢修、操作和試驗的方便之外,還要考慮作業人員的安全,防止他們在操作或檢修過程中直接接觸導體。因此,配電裝置的安全通道應符合以下規定:
(1) 配電裝置單列布置時,屏前通道寬度不小于1.5米。
(2) 配電裝置雙列布置時,屏前通道寬度不小于2.0米。
(3) 屏后通道寬度不小于1米,難以滿足這一要求時,可減至0.8米。
除上述規定外,配電裝置的室內裸導電部分的凈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屏后通道內,當裸導電部分的高度小于2.3米時,應加遮護,遮護后面的通道高度不應小于1.9米,通道寬度應符合上面(1)~(3)的要求。
(2) 跨越屏前通道的裸導電部分,其高度不應小于2.5米。
此外,高、低壓配電裝置最好分室安裝。在特殊情況下(高壓開關柜數量較少),需要同室安裝時,二者凈距不應小于2米,當配電(屏)柜,布置長度超過6米時,屏后應有兩個通向本室或其他房間的出口。如果兩個出口間的距離超過15米,則應增加出口。
二十四、 配電盤(屏)和保護盤(屏)前要標警戒線
通常,配電盤(屏)和保護盤(屏)上都裝有控制按鈕、操作手柄、儀表和繼電器等,且均敞露于盤(屏)面上。為了防止值班人員和作業人員觸及這些電器而引起斷路或繼電保護裝置誤動作,一般都在盤(屏)前標有警戒線。
警戒線至盤(屏)面距離不得小于0.6米,有關工作人員見到此警戒線就會立即引起警惕,不致逾越,從而可以防止發生各種事故。
二十五、 檢修人員接近帶電體,應保持的檢修安全間距
檢修時為防止作業人中接近帶電體,必須保持足夠的檢修間距,具體規定如下:
(1) 檢修低壓設備時,人體或使用的工具與帶電體之間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0.1米。
(2) 在高壓設備無遮護的檢修作業中,人體或使用的工具與帶電體之間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下列值:
10千伏以及下 0.7米(0.4米)
20~35千伏 1.0米(0.6米)
當不足上述距離時,應裝設臨時防護物或采取其他防護措施,并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小于括弧中的數值。
(3) 在線路上進行檢修作業時,人體或攜帶的工具與臨近帶電導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下列值:
10千伏及以下 1.0米
35千伏 2.5米
當不足上述距離時,臨近帶電線路應停電。
(4) 檢修作業中使用噴燈或進行氣焊時,火焰不得噴向帶電體,火焰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下列值:
1千伏以下 1.0米
10千伏以下 1.5米
10千伏以上 3.0米
(5) 在架空線路附近進行起重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吊物)與線路導線之間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下列值:
1千伏以及下 1.5米
1~35千伏 3.0米
60千伏 3.1米
當線路電壓高于60千伏時,允許的最小距離可按下式計算:
L=0.01(U-50)+3
式中L為允許的最小距離,米;U為架空線路的電壓,千伏。
二十六、 屏護裝置
所謂屏護,就是使用屏障、遮欄、圍欄、護罩、箱盒等將帶電體與外界隔離。這些屏護裝置除能夠防止偶然觸及帶電體外,還使人一見到它們就意識到有觸電危險而警惕起來。此外,某些屏護設施還可起以防止電弧燒傷、弧光短路的作用。
屏護裝置有永久性的(如配電裝置的遮欄、開關的罩蓋等)、臨時性的(如電氣檢修作業中臨時裝設的柵欄等)、固定的(如母線的護網)和移動的(如隨天車移動的天車滑線屏護裝置)四種。
二十七、 在哪些情況下應采取屏護措施
有些電氣設備的帶電部分,不便于包以絕緣材料或者單靠絕緣不足以保證安全。在這種情況下,就應對電氣設備采取屏護措施。
在工業企業中,除某些開關電器的可動部分不能包以絕緣而需要屏護外,對于某些裸露的電氣設備和線路,例如人體可能觸及接近的天車滑線、母線,以及接觸器裸露的電氣接點,也應加設屏護裝置。此外,高壓設備,無論是否有絕緣,均應采取屏護或其他防止接近的措施。又如變、配電設備,也經常采用屏護裝置。
二十八、 企業的變、配電設備常用的屏護裝置及對屏護裝置的安裝的規定
工業企業的變、配電設備常用的屏護裝置有圍欄、柵欄、遮護板、保護網等,具體要求如下;
(1) 露天或半露天安裝的10千伏及以下的變壓器的四周應設固定圍欄,變壓器外廓與圍欄或建筑物外墻的凈距不得小于0.8米;變壓器底部至地面距離不應小于0.3米,相鄰變壓器外廓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5米。
(2) 當室內配電裝置的電氣設備套管和最低絕緣部位距地面2.3米,室外不足2.5米時,應在配電裝置四周裝設固定圍欄。
(3) 在室內配電裝置屏后通道內,當裸導電部分距地面不足2.3米時,應加遮護,且遮護后的通道高度不應小于1.9米。跨越屏前通道的裸導電部分,其高度不應小于2.5米。
(4) 裝在生產車間或其他公共場所的配電裝置,一般應采用保護式配電裝置。如果配電裝置為開啟式,且其未遮護的裸導電部分的高度又小于2.3米,則應在其四周設置圍欄。
(5) 當配電柜的后部與墻壁之間保持一定距離時,在配電柜的后側應裝設保護網。
二十九、 對屏護裝置的具體要求
由于屏護裝置不直接與帶電體接觸,因此對制作屏護裝置所用材料的導電性能沒有嚴格的規定。但是,各種屏護裝置都必須具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和良好的耐火性能。此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1) 用金屬材料制作的屏護裝置,安裝時必須接地或接零。
(2) 屏護裝置一般應不易隨便打開、拆卸或挪移,有時其上還應裝有聯鎖裝置(只有斷開電源才能打開)。
(3) 在各種閑雜人員(如非電工人員或當地居民)能夠隨意進入的場所,屏護裝置必須可靠,出入屏護裝置的門應裝鎖,以免非電工人員誤入、誤開、誤碰屏護裝置而造成觸電。
(4) 在1千伏及其以上配電系統中,當用柵欄屏護時,柵欄高度不得小于1.2米,柵欄最低桿與地面之間以及各柵條之間的凈距,不應大于200毫米;當采用遮欄屏護時,遮欄高度不得小于1.7米,網孔不應大于40×40毫米。
(5) 在1千伏以下配電系統中,作屏護用的柵欄以及網狀或板狀遮欄,至裸導電部分的凈距不得小于0.8米,高度不應小于1.2米。
三十、 采用屏護裝置時應輔以的安全措施
就屏護的實質來說,屏護裝置并沒有真正“消除”解電危險,它僅僅起“隔離”作用。屏護一旦被逾越,觸電的危險性仍然存在。因此,對電氣設備實行屏護時,通常還要輔以其他安全措施,例如:
(1) 與被屏護的帶電體之間保持必要的距離。
(2) 被屏護的帶電部分有明顯的標志,標明規定的符號或涂上規定的顏色。
(3) 根據屏護對象,在柵欄、遮欄等屏護裝置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當心觸電”等標示牌或安全標志。
(4) 配合采用信號裝置,用燈光或儀表指示有電。
(5) 配合采用聯鎖裝置,當有人逾越屏護時,所屏護的設備便自動斷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