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煤揮發份為25%可視為高揮發份。
2當燃用揮發份較高原煤時,視火嘴燃燒情況,開啟強冷風門,用冷風摻熱風后作為送粉介質,控制一次風粉混合后溫度在220℃以下或更低,同時加強粉管壁溫的監視,發現粉管壁溫異常升高,應結合就地檢查粉管運行情況,停止對應的給粉機運行;
3根據煤分析報告、粉管壁溫和現場看火情況,確定燃煤為高揮發份煤時,應匯報調度要求更換煤種,運輸部應加強配煤工作。
4鍋爐燃燒高揮發份煤時,應加強運行粉管的檢查頻次,必要時安排專人負責監護運行。
5發現粉管壁溫異常升高,或就地發現粉管燒紅時,應立即停止對應的給粉機運行,關閉一次風門,待檢修檢查處理,必要時關閉給粉機閘板。
6控制磨煤機出口溫度不超過70℃,粉倉溫度不超過60℃。
7鍋爐在燃燒高揮發份煤時,建議采用單制粉運行。停制粉系統時必須將磨煤機內余粉抽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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