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27日鄂倫春自治旗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1年4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鄂倫春自治旗自治條例》,結合自治旗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自治旗行政區域內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火災預防和撲救。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第四條 自治旗、鄉(鎮)人民政府必須把森林防火工作列為重要任務,實行統一領導、綜合防治。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自治旗、鄉(鎮)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和部門、單位領導負責制。
鄉(鎮)長、村民委員會主任、村長,每年要與其上一級行政領導簽定防火責任狀,明確森林防火責任。
林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建立森林防火聯保責任制。
第六條 自治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各林業局和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經營者,應當保證森林防火設施、設備的完善,增強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能力。
第七條 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八條 自治旗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自治旗森林防火指揮部是自治旗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全旗森林防火工作。自治旗森林防火指揮部設總指揮、副總指揮。總指揮由自治旗旗長擔任。
自治旗森林防火指揮部履行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第七條所列各項職責。
第九條 在大楊樹鎮設立自治旗森林防火分指揮部。自治旗森林防火分指揮部負責大興安嶺農工商聯合公司、大興安嶺農場管理局和大楊樹鎮、烏魯布鐵鎮、宜里鎮、古里鄉、訥爾克氣鄉的森林防火工作。自治旗森林防火分指揮部的總指揮由自治旗主管森林防火的副旗長擔任。
第十條 各林業局與所在鄉(鎮)聯合設立地區性森林防火指揮部,總指揮由林業局局長擔任;各鄉(鎮)設立本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總指揮由各鄉(鎮)長擔任。
托扎敏鄉防火責任區由吉文地區森林防火指揮部領導,溫庫圖鄉防火責任區由畢拉河地區森林防火指揮部領導。
第十一條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職責,由其指揮部確定。
第十二條 與林業局施業區毗鄰的地方,由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牽頭,建立聯防組織,劃定聯防區域,建立聯防制度,落實聯防措施。聯防組織要堅持“自防為主,互防互救”的原則。遇有火警、火災,聯防單位必須積極撲救,不得推諉等待。
第十三條 自治旗在森林防火交通要道設立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林區的人員、車輛進行防火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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