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條件和經營行為,做好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單位(含進出口經營單位,以下統稱批發單位)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零售經營單位),必須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分別申請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三條煙花爆竹經營布點,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審批,建立公平、誠信、規范、有序的市場流通秩序。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控制數量由省安全監管局(以下簡稱省局)確定,零售經營單位控制數量由各縣(市、區)安全監管局(以下簡稱縣局)確定。
批發單位的批發經營區域范圍為其煙花爆竹制品配送儲存倉庫所在地的縣(市)行政區域內,設區的市城區范圍內。
第四條省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頒發。
設區的市安全監管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批發單位新(改、擴)建倉儲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對批發單位經營許可申請材料和經營、儲存場所安全條件的審查。
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批發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申請《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單位經營和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審查,并在《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審查書》上簽署現場審查意見;負責《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頒發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監督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做到誰經營誰負責安全。
第二章 批發經營許可
第六條批發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三)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本單位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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