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護學生、教職員工和學校安全,預防和處理學校安全事故,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幼兒園、普通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非學歷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學校安全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社會參與、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工作負有領導、協調、監督、檢查的職責,應當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安全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技工院校的學校安全工作。
有關行政部門負責所屬學校的學校安全工作。
公安、財政、交通運輸、文化、衛生、工商管理、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省森工總局負責國有重點林區內學校安全工作,業務上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其舉辦學校安全工作經費,設立專項資金,用于學校建筑物、消防設施等維修和改造。
民辦學校、企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經費。
第七條 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實施安全崗位責任制。
學校對學生負有安全教育、管理的責任,應當根據學生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和教育特點,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應措施,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預防學生安全事故。
第八條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章制度,自覺接受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二章 學校安全職責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所舉辦的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保險,為所舉辦的中小學校和幼兒園配備保安員。
民辦學校、企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參照當地人民政府所舉辦學校的標準投保校方責任保險,配備保安員。
第十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指導、監督、檢查學校安全工作;
(三)制定學校安全事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督促學校定期演練,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安全事故、突發事件;
(四)向有關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學校及其周邊區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
(五)協調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工作,協助人民政府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突發事件。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檢查學校保衛工作,及時依法查處學校和學校周邊區域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二)指導、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導、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四)在中小學學生上學和放學時段,加強學校門前和學校周邊區域的巡邏警戒和交通秩序的維護;
(五)可以向轄區內普通高等學校派駐警察。
第十二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學校工程建設和學校建筑、燃氣等設施設備安全狀況;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三)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實施學校預防性衛生監督;
(二)檢查、指導學校傳染病防治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三)監督、檢查學校學習與生活環境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和公共場所衛生;
(四)檢查、指導學校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落實預防控制措施,依法調查處理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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