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領導協助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做好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國家、上級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在分管行業(領域)的貫徹落實。
(二)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組織開展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制定并督促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三)承擔分管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現場組織指揮。分管的行業(領域)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做好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
(四)確保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機構、人員、經費、安全工作目標和措施的落實。
(五)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其它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執行和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監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負責承辦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事項,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建設,配備專職安全監管人員,解決必要的工作經費和裝備,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確保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在職責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范各類事故的發生,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和各類事故的防范工作負監督管理責任。定期研究、部署、檢查、總結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把安全生產和防范生產安全事故工作納入本部門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和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獎懲制度,明確各級領導和有關人員的安全職責,并作為考核各級主要領導和人員政績的重要內容。
(三)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工作經費。貫徹落實本級政府和上級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目標。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領導帶班值班制度、按規定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投保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險。
(四)及時采取措施監控和消除重大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如遇緊急情況,應當立即采取從危險區域撤出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等緊急措施,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五)建立、推廣和使用安全生產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確保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二條? 依法對安全生產事項實施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機構,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行政許可和審批。對作出的行政許可事項要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發現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必須撤銷原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產考核指標、因政府安全生產職責履行不到位,導致縣(市、區)年度內發生2起較大以上、市(州)、林區年度內發生1起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并依照《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省政府261號令)及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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