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規范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行為,依據《安全生產法》、《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及自治區各級安監部門對檢測檢驗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取得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以下簡稱檢測檢驗資質),并在檢測檢驗資質有效期和批準的業務范圍內獨立開展檢測檢驗活動。
檢測檢驗機構設置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規范發展,避免無序競爭。
第四條自治區安監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
縣級以上安監部門對在本地區開展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機構進行監督。
第五條檢測檢驗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甲級檢測檢驗資質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審批,頒發資質證書;乙級檢測檢驗資質由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自治區安監局)審批、頒發資質證書。
第六條工商注冊地在自治區境內,取得甲級檢測檢驗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除外)及產品的型式檢驗、安全標志檢驗、在用檢驗、監督監察檢驗、作業場所安全檢測和事故物證分析檢驗等業務;
工商注冊地在自治區境內,取得乙級檢測檢驗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除外)在用檢驗、監督監察檢驗、作業場所安全檢測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證分析檢驗等業務。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項目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目錄執行。
第七條 工商注冊地在自治區境外的甲級檢測檢驗機構,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檢測檢驗活動,應將從事檢測檢驗的項目告知自治區安監局及檢測檢驗項目所在地盟市、旗縣區安監局,并接受自治區各級安監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資質的申請
第八條申請甲級檢測檢驗資質的條件和程序,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節 乙級資質的申請程序
第九條申請乙級檢測檢驗資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檢測檢驗工作。
(二)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和環境條件,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原值不低于150萬元。
(三)在編人數不少于20人,且有與申請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60%,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分別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30%和10%。
(四)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具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有3年以上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經歷。
(五)有滿足資質認定準則要求的管理體系,并已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
(六)以檢測檢驗為主營業務,且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開展業務所需的資金或者經費保障,注冊資金不低于150萬元。
(八)取得計量行政管理部門的計量認證。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乙級檢測檢驗資質,需提交《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乙級資質認定申請書》(見附件1),包括:
(一)申請機構概況;
(二)申請類型及證書狀況;
(三)申請機構基本信息;
(四)申請機構特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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