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漁業船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福建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活動,以及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涉及許可事項的,實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漁業生產服務船舶(漁業輔助船)實行“總量控制、分類管理”。
第二章 政府及相關部門監管職責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職責: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定期分析漁業安全生產形勢,統一領導本轄區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二)加強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對漁港建設、應急指揮系統、漁船通訊救生等應急救援裝備、漁業船舶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的資金投入,加大對漁業船舶、漁工的保險力度;
(三)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漁業船舶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必要時實行政府掛牌督辦;
(四)督促所屬部門(單位)制定和完善漁業船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及善后工作;
(五)加強漁業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建設;
(六)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規定的其它漁業安全生產職責。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職責:
(一)宣傳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落實村、船東、船長的漁業船舶安全責任制;
(三)實施日常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四)督促船東、船長依法辦理漁業船舶相關證件(書);
(五)負責鄉鎮漁業船舶修造的源頭管理工作;
(六)制定和實施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配合做好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規定的其它漁業安全生產職責。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宣傳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與船舶經營者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了解掌握漁業船舶安全動態、督促整改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及協助制止非法建造和改裝漁業船舶;
(三)督促船東、船長遵守漁業水上交通安全的相關規定;
(四)督促各漁業村或漁業公司組織漁船編隊編組出海生產,并加強監督檢查;
(五)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規定的其它漁業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制定本級政府年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并進行逐級考核;
(二)宣傳貫徹漁業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普及漁業安全生產知識;
(三)組織漁業船員上崗技能培訓;
(四)建立健全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考核評價體系;
(五)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
(六)制定和實施漁業船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負責組織協調漁業船舶水上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八)法律、法規和同級政府明確的其它漁業安全生產職責。
第八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職責:
(一)依法對漁業船舶安全實行執法監管;
(二)依法進行漁業船員考試發證;
(三)依法對漁業船舶水上事故進行調查與處理;
(四)法律、法規和同級政府明確的其它漁業安全生產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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