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和落實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責任,確保我市鄉鎮船舶和渡口的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鄉鎮船舶”是指鄉鎮和農村中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船舶和從事客貨運輸的個體、聯戶、承包戶船舶以及農民專門用于農業生產的船舶。“安全管理”是指全市通航水域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所轄水域內航行、停泊、作業的鄉鎮船舶、排筏、渡口渡船和水上設施及其所有人、經營人(含義渡船工,下同)以及與水上交通安全有關的單位、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由鄉鎮船舶和渡口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具體領導,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鄉鎮船舶和渡口的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對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的管理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切實加強對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的領導,落實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管理責任和管理經費(含渡工基本工資及渡船年檢、渡工培訓、水上救護與設施的添置等費用)。
(二)制定本縣市區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目標考核辦法,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堅持獎罰兌現。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管理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的檢查和指導,督促其履行管理職責。
(三)每季度召開一次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會議,并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鄉鎮船舶和渡口進行安全檢查,貫徹執行有關水上交通安全法規,發現安全隱患立即予以消除。
(四)負責本縣(市)新增客船投入運營審批(省內跨市州運輸)。
(五)負責本縣(市)水路運輸業務及水路運輸服務業經營許可(省內跨市州普貨、客運運輸)。
(六)負責本縣(市)水路運輸企業以外的單位以現有船舶和個體(聯戶)船舶從事縣際營業性運輸的審批并核發水路運輸許可證和船舶營運證。
(七)負責本縣(市、區)內渡口設施和客、渡船建設、維修、更新改造的統籌規劃和資金籌措及縣(市、區)港口區域外碼頭建設審批。
(八)負責本縣(市)渡工的培訓、考試發證工作。
(九)依法組織取締無證無照鄉鎮船舶、非法渡口和無證修造船舶廠(點)。
(十)組織調查處理轄區內鄉鎮船舶和渡口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十一)建立健全轄區內以安全管理為核心,縣(市、區)、鄉(鎮)、村三級職責明晰的鄉鎮船舶管理網絡,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十二)組織制定水上重特大交通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對轄區內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的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的管理職責:
(一)負責轄區內鄉鎮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宣傳、貫徹、落實有關水上交通法規,開展安全檢查,糾正違章行為,消除事故隱患,督促有關人員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規、規章和規定并使船舶、渡口處于適航狀態。
(二)建立鄉鎮船舶和渡口檔案并實施有效管理。
(三)與村民委員會和船舶、渡口所有人或經營人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并在船舶數量較多的區域內組建船舶安全聯組、渡運小組。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向海事監督機關、船舶檢驗機關辦理有關船舶登記和船舶檢驗手續,并取得相關船舶證書。
(五)組織、督促船員參加培訓并向海事監督機關申請考試、發證并取得持證船員任職資格,對已取得《船員職務適任證書》的船員督促其在有效期內進行審驗。
(六)負責提出本轄區內鄉鎮船舶的新建、改建和新增運力的審核意見,督促船舶所有人按有關規定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七)維護客、渡運秩序,對學生集中過渡、趕集、廟會、重大節假日和文體等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群眾性活動,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證渡口有專人輪流值班,制止超員、超載,確保安全。督促并檢查落實船舶消防、救生等安全設施。
(八)負責農用船登記和管理,制止農用船參與客、渡運和經營性貨物運輸,制止漁船參與客、渡運。
(九)督促鄉鎮船舶修造廠(點)按照船舶檢驗機關的規定,申請辦理《船舶修造技術許可證》,從事認可范圍內的船舶修造業務。
(十)協助海事監督機關調查處理鄉鎮船舶和渡口水上交通事故。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對轄區內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的管理職責:
(一)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主任為本轄區水上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
(二)向鄉鎮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宣傳鄉鎮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
(三)與船舶所有人簽訂船舶安全管理責任書,并督促落實。
(四)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船舶管理人員及渡工,組織商定轄區不同碼頭的基本渡資,并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五)根據上級要求和本村實際,建立健全船舶管理制度。
(六)負責所在地船舶日常安全檢查工作,禁止船員無證渡運及違章超載和冒險渡運。在學校集中過渡、群眾性活動、節假日、集日及惡劣天氣期間,組織人員加強現場管理、監控,發現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同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七)督促和組織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船員按規定向海事機構申請辦理船舶檢驗、登記、變更等證照審批手續,組織船員參加有關部門舉辦的安全和技術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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