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促進安全生產檢查的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發揮監督檢查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有效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檢查分為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行業管理部門和各級政府組織的安全檢查。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政府及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督查活動。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檢查辦法由各單位自行制定。
第四條 檢查堅持以下原則:
(一)分級負責原則。市政府主要負責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行業管理部門和轄區內中、省直企業的檢查。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級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及其所屬生產經營單位的檢查。
(二)依法行政原則。具有安全監管行政職能的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能,依據各自的主體法規,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實施監督檢查。
(三)注重實效原則。安全生產檢查應深入生產一線和作業現場,針對安全生產的重點環節和部位進行認真細致的檢查,切忌走過場、搞形式。
(四)“主體”配合原則。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政府是安全生產的監管主體,政府部門應通過查管理、查責任制、查法規落實,促進企業查操作、查流程、查現場施工等,堅持標準化,堵塞漏洞。
(五)“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原則。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問題,要依法處置,記錄備案,限期整改,跟蹤問效,督辦落實。
(六)服務企業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安全檢查過程中,要立足于服務企業、幫助企業,不干擾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以檢查促安全,以安全促生產。
第五條 任何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積極配合各級政府及其安全監管和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檢查活動,不得妨礙和干擾正常的安全檢查工作。
第六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每月定期對安全生產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各類隱患,做到安全檢查經常化、制度化。對自查中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應及時上報、建檔,并制訂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責任。
第七條 市政府每年春季和秋季組織兩次全市性安全生產大檢查,各縣、區政府和市級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大檢查每年不少于四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安全檢查可與重要節假日、重要時期的安全工作一并部署,同時進行。
第八條 市政府臨時性安全專項檢查是指市政府根據國務院及其安全主管部門、省政府及其安全主管部門部署和不定期組織的重要節假日、重點時段、重要時期前后開展的專項檢查活動,具體安排臨時決定。
第九條 安全大檢查與專項檢查在時間上接近重合時或在行政區域上重合時,應避免重復,要相互兼顧進行。
第十條 市政府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分為若干檢查組,由市政府領導帶隊或由市政府領導委托的部門負責人帶隊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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