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呼政發[2003]73號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公司):
現將《呼和浩特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OO三年九月十日
呼和浩特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地震災害是最嚴重的自然災害之一。呼和浩特市是自治區政治、經濟、文化、科研、信息中心,地處陰山地震帶中段,具有發生破壞性地震的危險性,是全國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城市之一。
為了使我市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在破壞性地震發生后,能夠高效、有序地開展地震應急工作,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造成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務院頒布的《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和《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以及《內蒙古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一章破壞性地震的分類
第一條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發布或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按照本應急預案,結合震情、災情,組織、指揮和實施震區、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第二條破壞性地震分為:一般破壞性地震;嚴重破壞性地震;造成特大損失的破壞性地震三類。
一般破壞性地震:有一定數量的人員傷亡,經濟損失5億元以下的地震。
嚴重破壞性地震:造成人員傷亡200人至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5—30億元的地震,在l007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區發生≥6.5級、≤7.0級的地震,或在50一lOO萬人口的城市或地區發生7.0級以上的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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