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哪些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體工商戶,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2.《北京市外地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實施對象是什么?
答:《北京市外地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實施對象為:使用了外地農民工的本市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在本市生產經營但未在當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市用人單位。
3.問:職工個人是否需要繳納工傷保險費?
答: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需要繳納工傷保險費。
4.外地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個人繳納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答:外地農民工個人不需要繳納工傷保險費,由農民工所在單位繳納。
5.問:用人單位未按《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如何處理?
答:應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6.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同時就業的,應如何參加工傷保險?
答: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職工受到傷害時為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7.問: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是多少?
答: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由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按照不同行業類別的行業基準費率確定。具體標準可在《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市政府2003年140號令)中查看。
8.哪些情況下受傷可以認定工傷?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
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9.問:職工發生傷害后,應由誰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答: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所在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都可以向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職工所在單位未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將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10.外地農民工發生事故傷害,何時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答:外地農民工在京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傷害,應由用人單位在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內向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用人單位未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其本人或親屬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必須在事故發生后一年之內提出申請。
11.問:工傷認定申請是否有時限要求?
答: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為一年。超過1年時限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
12.問:外省市企業駐京機構已參加了本市工傷保險,職工發生了工傷如何辦理申請?
答:外省市企業駐京機構已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企業職工發生了工傷事故,可向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工傷認定手續。
13.問:職工個人申請認定時,勞動關系未確定如何辦理?
答:職工個人申請認定工傷,單位應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申請工傷認定時,勞動關系雙方有爭議,應先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再到勞動仲裁部門進行仲裁,確定勞動關系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14.問: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應在多長時間內作出認定的決定?
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15.應如何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中的“上下班途中”?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
16.問:工傷職工如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如何對待?
答: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7.問:工傷職工應如何選擇工傷醫療機構?
答:工傷職工應當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根據自己的傷害部位、居住地等情況,從市勞動保障局公布的、與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中選擇兩家,作為其治療工傷、職業病的醫療機構。
18.問:工傷職工選定工傷醫療機構后,是否可以更換?
答:工傷職工選定工傷醫療機構滿一年后,可以向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更換。
19.問:工傷職工舊傷復發后停工留薪期是如何規定的?
答: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從事工作后舊傷復發,按《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停工留薪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20.問:工傷職工何時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答:工傷職工發生工傷后,停工留薪期滿或雖然停工留薪期未滿,但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
21.問:工傷職工已經過勞動能力鑒定,評定過傷殘等級,個人認為傷情發展如何處理?
答:工傷職工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從上一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1年后,向區、縣勞動鑒定機構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單位不為職工辦理申請的,工傷職工可以個人提出申請。
22.問:已領取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人員,舊傷復發能否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答:已領取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人員,已和企業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舊傷復發不能向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23.問:工傷職工因生活、工作需要可以配置輔助康復器具嗎?
答:工傷職工因生活工作需要,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安裝費用按照工傷保險診療項目標準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24.問: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享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
答: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25.問:因工死亡職工生前供養多個親屬,如何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
答: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低于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作為計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基數。
26.問: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條件是什么?
答: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條件是以工傷職工因工死亡時其供養親屬符合《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保障部(2003)18號令)所規定的條件。
27.問:職工因工傷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的,企業是否能終止勞動合同?
答:職工因工傷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的,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企業可以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但應按《工傷保險條例》及《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28.1至4級工傷職工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傷殘津貼是否進行調整?
答:1至4級工傷職工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傷殘津貼應進行調整,傷殘等級每變化一級,在原傷殘津貼的基礎上,增加或減少本人原工資的5%。復查鑒定后傷殘等級變為5至10級的,從鑒定結論次月起停發傷殘津貼。
29.工傷職工舊傷復發后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是否要重新核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答:工傷職工舊傷復發后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補發。
30.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基數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時,若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尚未公布,應如何處理?
答: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基數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時,若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尚未公布,可暫按上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和計發,待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后再重新核定,多退少補。
31.問: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如何處理?
答: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可以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32.外地農民工被鑒定為1-4級傷殘享受的傷殘津貼及外地農民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符合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能否將長期待遇一次性領取?
答:外地農民工被鑒定為1-4級傷殘享受的傷殘撫恤金及外地農民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符合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可以按月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居住在外地,只要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社保經辦機構要將待遇郵寄或通過銀行支付給本人,而且今后隨北京市的工傷待遇進行調整。如果企業未參加工傷保險,擔心以后找不到企業,不愿按月領取,也可以一次性領取,但已享受了按月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就不可以再選擇一次性領取了。
33.外地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保險方面的爭議如何處理?
答:外地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保險待遇方面的爭議時,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4.問: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如何處罰?
答: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總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5.問: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如何處理?
答: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應由用人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的標準應按《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勞動保障部2003年19號令)執行。
36.問: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傷害的如何處理?
答: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如造成傷害,應由用人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的標準應按《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勞動保障部2003年19號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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