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標準要求
???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用來確定其活動、產品或服務中它能夠控制,以及可以期望它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以便判定那些對環境具有重大影響,或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因素。組織應確保在建立環境目標時,考慮與這些重大影響有關的因素。
??? 組織應及時更新這方面的信息。
?2 定義
環境因素:“一個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能與環境相互作用的要素。”在其基本意義上等同于環境問題,只是描述的角度不同。
?2.1內部環境因素
各部門在自身管理或職能活動中,直接對環境造成影響的各種行為,如日常辦公活動中各種辦公用品的消耗、熱電公司燃煤導致的煙氣排放、污水處理廠的污水排放等。
?2.2外部環境因素
??? (1)各企事業單位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直接造成的對環境產生影響的各種行為,如各種污染排放過程、資源能源消耗過程、潛在或緊急情況時發生的各種災害性事故等。
??? (2)供方或承包方在為單位提供各種服務過程中,可能對環境產生影響的各種行為。
??? (3) 公司以外有關方面,如臨近區域的污染物通過排放轉移對本區域環境造成影響的過程。
?3 目的
??? 環境因素的識別是整個體系建立的基礎,只有全面正確地查找出公司存在的環境問題,從中識別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其中還應包括潛在的重大環境影響)的因素,即“重要環境因素”,才能有針對性地制定環境方針及相應的目標和指標,才能充分、合理、有效地解決開發區在建設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環境問題。
職責:體系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各部門配合,進行環境因素的識別與評價。
4 管理規定
?4.1 初始環境評審
?4.1.1 公司在尚未建立環境管理體系時,應通過初始環境評審來確定自身的環境狀況,考查全部環境因素,按規定方法合理評價出重要環境因素,以此為基礎建立環境管理體系。
?4.1.2 初始環境評審的工作是在環境管理者代表的直接授權下,由主管部門組織各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的方式完成。
??????? 初始環境評審最關鍵的內容為:
??????? ⑴ 收集應遵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
??????? ⑵ 識別環境因素、評價重要環境因素;
??????? ⑶ 對所有現行環境管理活動和制度進行審查;
??????? ⑷ 對以往事件進行調查分析。
??????? 通過初始環境評審,確定了公司適用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識別出環境因素并評價出了重要環境因素。
4.2? 識別環境因素
?????? 在環境管理體系建立以后的正式運行階段,識別環境因素的過程可不必通過初始評審,而應執行《環境因素識別、更新及評價程序》,保證環境因素的有效識別和更新,并充分合理評價出重要環境因素。
?4.2.1 定期識別環境因素
??????? 每年**月,在環境管理體系內審之前,執行組組織各相關部門進行環境因素的查找,對新出現的環境因素予以登記,并修訂有關記錄。
?4.2.2 及時更新環境因素
??????? 在體系運行過程中,對產生環境因素的環節進行檢查,因各種條件變化,導致環境因素已不存在、或新增加環境因素時,應予以標識。
?4.3?? 評價重要環境因素
4.3.1? 原有的重要環境因素,在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后,已不具備重要環境因素特征的,應作為一般控制因素,或根據實際情況不再作為環境因素考慮,并對有關記錄進行標識。
4.3.2? 對新識別的環境因素,應按照“重要環境因素評價方法”予以評價,對其中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應作為重要環境因素,制定目標、指標和相應的解決方案。
?4.4?? 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原則
1.識別全面。即環境因素識別時應充分考慮組織活動、產品或服務中能夠控制及可望對其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包括所使用產品和服務中可標識的重要環境因素)。具體地說,應對三種狀態、三種時態和七種類型的環境因素進行識別:
三種狀態:正常(如生產連續運行);異常(如生產的開車、停機、 檢修等)和緊急狀態(如潛在火災、事故排放、意外泄露、洪水、地震等)。
三種時態:過去(如以往遺留的環境問題;泄露事件造成的土地污染),現在(如現場活動、產品和服務的環境問題)和將來(如產品出廠后可能帶來的環境問題,將來潛在法律法規變化的要求,計劃中的活動可能帶來的環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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