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監督執法人員流動過于頻繁,消防執法隊伍整體素質不高近年來基層大隊監督執法人員流動過于頻繁,基本上每年各大隊人員都有人員調動的情況,有的是由于職務晉升,有的是崗位交流,還有的是跨地區調動,許多年輕干部在基層大隊剛熟悉業務和本地區情況就調走,換來的新干部又要重新培養,無法保留骨干力量。人員崗位的頻繁交流,造成了人才流失嚴重,工作經驗積累不足,消防專業人才和專業知識無可持續發展,導致基層大隊執法工作整體水平不穩定,執法質量參差不齊,消防執法隊伍整體素質不高。
1.4裝備建設相對滯后,執法信息化建設進展緩慢近年來,盡管監督執法裝備建設大大改觀,但是與實際需要相比,仍然相對滯后。一是經費不足,消防監督檢查儀器設備配置率不高,許多大隊的配置還不足規定的80%。二是由于監督人員怕儀器設備使用起來比較繁瑣,而且有的儀器不會使用,監督檢查儀器設備的利用率不高。三是由于檢查儀器設備按照規定應該每年都要到技術監督部門效驗核準,隨便一件儀器的費用都不下500元,基層大隊的經費有限,維護保養費用比較高,儀器的損壞率較高。四是這幾年推行網上辦公,網上執法,由于操作平臺不斷變化,一種模式還沒有熟悉又換新的,網上執法辦案和執法監督信息化建設推進緩慢,網上執法質量考評、動態巡查、實時研判和數據分析等先進運作模式還未完全形成標準化、常態化。
2 消防監督執法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2.1 法律法規缺乏完整性,造成許多問題無法可依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規、標準是消防監督執法的基石。目前我國的消防安全法規標準體系已初步形成,《消防法》是消防安全法規的基礎,但還存在著諸多不適應,新修訂的消防法確實對消防執法形式有了很大的改變,應該說這種改變是10年來消防工作所積累出來的,但不可否認其中還存在著某些弊端,還需要我們在實際工作中不斷的積累完善。例如:《消防法》作為保障消防安全的核心法律,操作性不足,到目前仍未出臺《消防法實施細則》,消防監督執法只能依據公安部106號令、107號令、108號令的規定實施,也只對消防機構的監督方法和程序有約束力。而社會單位的消防工作還是依據公安部61號令來實施。
2.2執法環境和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目前社會消防安全意識雖然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一些單位領導對消防工作不夠重視,沒有對職工進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只注重經濟效益,忽視消防安全;不少群眾消防法制觀念淡薄,對消防執法的認識不夠到位,對消防行政處罰不認同,使消防執法的軟環境一直沒有得到有效改善,不置可否,近年來隨著全國消防環境的不斷改善社會消防安全意識已普遍提高,但要從根本上轉變全社會的消防安全意識還有待時日。加之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嚴重,干擾消防行政執法,或多或少會對消防執法進行干預和影響,從而導致消防部門對某些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不能關停、責令限改等。雖然出臺了一些消防機構行政執法的監督制度但是過于籠統,可操作性不夠強。有的支隊還未設立專門的法制審核部門,法制審核主要由兼職法制人員把關,導致一些自辦案件法制審核不嚴,草率作出處罰決定。有的對消防執法中違法違紀的行為處理不力,消防執法隨意性大,對于消防處罰自由裁量權沒有有效的監控手段,濫罰現象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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