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性評價的制度化
企業應每年結合春秋檢開展安全性評價工作。安全性評價一般以3年為一個循環周期,即第一年企業自我評價并申請上級專家評價;第二年整改及上級專家復查;第三年鞏固提高,然后開展新一輪的評價。
二、復查的一般要求
(1)復查是指上級專家的復查。復查的專家一般應是參加評價查評驗收的專家,目的是保證評價工作的連貫性。
(2)復查時,專家人數可少于評價時的專家人數。
(3)復查程序和評價時基本相同,但復查以查評整改情況為重點,不放過新的危險因素。
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實踐表明:安全性評價工作不能一勞永逸。企業應重視復查評價,通過發現新的危險因素和不斷地整改,消除引發事故的隱患,達到穩固安全生產基礎、實現安全生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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