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安全評價組織管理
???????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對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負總責。
??????? 項目法人應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組織開展安全預評價工作,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組織開展安全驗收評價工作;尚未成立項目法人的,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安全預評價工作。
??????? 第十三條 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由項目法人委托具有工程設計水利行業甲級資質并經水利部認可的設計單位或具有《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業務范圍為水利、水電工程業)的甲級資質機構承擔。建設項目工程主體設計單位不得承擔該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工作。
??????? 從事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活動的人員應具有安全評價師資格。
??????? 第十四條 承擔安全評價工作的機構應組織安全評價從業人員深入了解工程實際情況、設計文件、相關審查和鑒定意見,以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程、規范為依據,對照設計成果、工程施工狀況,獨立開展評價工作并對評價結果負責。
??????? 第十五條 安全評價發生的費用,根據評價工作量等實際情況,參照國家相關收費標準,由承擔安全評價工作的機構與委托單位雙方協商,合理確定,納入項目建設費用。
??????? 第五章 安全評價報告的審查
??????? 第十六條 水利部委托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以下簡稱水規總院)承擔安全預評價報告的審查工作。
??????? 安全預評價工作完成后,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應向水規總院提出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書面申請。
??????? 第十七條 安全驗收評價工作完成后,項目法人應及時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報送有關驗收主持單位進行安全專項驗收。
??????? 有關驗收主持單位應按照項目驗收的有關規定確定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審查或驗收程序。
??????? 第十八條 安全評價報告的審查一般采用會議形式,實行專家審查。
??????? 水規總院和有關驗收主持單位應建立規范的審查制度、工作程序和審查專家庫,認真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堅持 “科學、客觀、公正、求實”的原則,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相關專家,充分發揮審查專家組的作用,確保審查工作的質量。
??????? 第十九條 水規總院和有關驗收主持單位及參加審查工作的專家應認真履行職責,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尊重和保護安全評價報告有關技術內容的知識產權。對審查中有失公正、弄虛作假等違紀、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第二十條 水規總院和有關驗收主持單位應將安全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發送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同時報送水利部及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第六章 監督管理
??????? 第二十一條 水利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工作及評價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 第二十二條 水利部組織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業務培訓。
??????? 第七章 附則
???????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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