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53歲的余慧(化名)應聘到成都一園林公司上班,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2006年11月15日中午,余慧與工友來到工地外一農家餐館吃午飯,不料返程途中遭遇車禍死亡。今年4月21日,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余慧的死亡系工傷死亡。園林公司卻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銷該工傷認定。
法庭上園林公司稱,余慧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其死亡不屬工傷認定范疇。公司還表示,“公司有食堂,余慧擅自外出就餐,從餐廳到工地的路線不屬于上下班途中。所以,對其死亡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經審理,武侯區法院認為,園林公司明知余慧已達法定退休年齡而用工,就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另外,依據省高級法院規定,余慧中午就餐是下午工作所必須的,從餐館到工地的路線也是以上班為目的。因此,她從餐館到工地的途中應當屬于“上下班途中”,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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