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某于2007年11月從廣西到重慶務工,在一家運輸公司工作,雖然公司同張某簽有勞動合同,但公司一直都沒有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
2008年3月,張某隨公司貨車到江西送貨,到達目的地后,案外人崔某無證駕駛該貨車倒車卸貨時,不慎將張某撞死。2008年4月,張某的妻子和兒子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為由,向事故發生地法院提起訴訟,將案外人崔某、該車駕駛員、該車實際所有權人、被掛靠單位及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五名被告共同承擔其各類損失50萬余元。同時,張某的妻子又以工傷賠償為由,向重慶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運輸公司支付喪葬補助金、因工死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20.33萬元。
2008年5月,法院作出判決:1·由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20萬元;2·案外人崔某支付其余損失30萬余元;其他被告對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而仲裁委員會裁決,運輸公司應支付喪葬補助金、因工死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共計14.16萬余元。
運輸公司不服裁決,認為這起事故只造成了張某死亡這一個傷害結果,而死者家屬卻要求獲得兩次賠償,即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因此該請求缺乏法律依據,請求法院判令不支付張某妻兒有關工傷賠償的請求。
專家點評
一、在勞動過程中被第三人傷害,是否能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損害賠償?
工傷保險賠償是勞動者在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傷害后獲得救治和經濟補償,以及對因工死亡職工親屬進行撫恤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障關系,是勞動者依據憲法和勞動法律法規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其顯著的特點,是事故后的社會保障性。而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侵害他人權利,導致損害后果,行為人應給予賠償的民事法律關系,顯著的特點,是對受害者的補償和對加害者的懲罰。
在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損害賠償關系方面,我國法律并沒有采納“擇一選擇”,即在前述兩者之間選擇其中一種方式就排除另一種方式的適用模式。從現有條款看,相關司法解釋在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損害賠償如何協調問題上,肯定了受害人對于侵權第三人有獨立的賠償請求權,同時,并沒有否定受害人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因此,兩者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故張某的妻子可以獲得兩份賠償。
二、企業不繳納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后由誰來承擔責任?
本案中的張某雖系外來務工人員,但這不能成為企業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的理由,根據國家及有關法律規定,也應當為外來務工人員繳納工傷保險,如果不為員工繳納,發生事故,企業必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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