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解釋】本條是關于群眾監督的規定。
群眾監督是我國人民擁有和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表現形式?!稇椃ā芬幎ǎ腥A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為落實這一權利,本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這里的“任何組織和個人”是指除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外的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舉報是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違反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是指在工傷保險制度運行過程中征繳、管理等各個環節發生的違法行為。實踐中,群眾檢舉和控告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如職工或其他個人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通過輿論提出要求,展開批評等等。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為保證人民群眾能夠切實行使權利,國家要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有關制度。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規定,勞動保障部設立法制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負責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目前,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已普遍建立這些制度,設置了工作機構、配備了工作人員、設立了舉報信箱、公布了舉報電話。當公民個人或社會組織發現違反《工傷保險條例》的行為時,均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法行為應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同時要為舉報人保密,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舉報人在工作、工資和福利待遇及人身安全方面受到侵害;對于打擊、傷害舉報人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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