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條 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解釋】本條是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工傷保險制度建設的規定。
1.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不同于企業,在許多方面有其特殊性,例如國家機關的經費完全由財政撥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概率較低,因此,世界上建立起工傷保險制度的國家,也大多建立單獨的國家機關工傷保險體系。1996年勞動部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參照了世界上的通行做法,不要求國家機關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工傷后,執行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撫恤辦法。條例考慮了這些特殊情況,規定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實際上是由財政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會同人事部、財政部規定。
2.事業單位與社會團體。
事業單位正在改革,情況比較復雜。根據1996年勞動部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事業單位并未納入工傷保險的體系。但是,隨著事業單位改革的深人和社會保險制度的逐步建立與完善,要求事業單位也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基于這一形勢,條例對事業單位的工傷保險制度建立問題作了區別規定:
一是,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由于這些單位一般都有行政執法的職能,人員的管理都參照公務員的制度,在許多方面與國家機關沒有什么區別,因此,這類事業單位在工傷保險方面仍參照國家機關的做法。
二是,其他的事業單位,主要包括基礎科研、教育、衛生、文化等領域的單位,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還需要國家對其實行特殊的政策。這類單位的數量不少,所從事的工作范圍也很廣,單位的層次、規模、能力等各方面差異較大,這類單位是實行工傷保險制度還是實行福利保障制度,尚在探討的過程中。不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將由勞動保障部會同人事部、財政部等部門制定。
社會團體的情況與事業單位基本類似。我國的社會團體指的是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的“社會團體”,即由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的、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社會團體的名稱類別主要有協會、學會、聯合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根據本條的規定,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進行人身管理的社會團體實行與機關一樣的工傷保險制度,這部分社會團體包括兩類:一是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8個人民團體;二是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并經國務院批準的團體。不參照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社會團體,則實行另外的工傷保險等辦法,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會同民政部、財政部參照本條例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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