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琦律師解讀】本條采用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的原則,杜絕工傷保險部門以正在進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為理由拒絕向職工支付職工職工醫療費用,也防止了一些企業采取拖延的方式來進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導致受傷職工陷入無錢治病的絕境,需要注意的是僅僅是“醫療費用”在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其他待遇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交通費、住院伙食補貼等待遇工傷基金和企業在此期間否可以拒付,那么需要社保部門的規章進一步明確。
十三、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呂琦律師解讀】本條和原工傷保險條例相比,明顯提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金的標準,從一級傷殘到四級傷殘支付本人工資為27個月、25個月、23個月、21個月,原工傷保險條例一級傷殘到四級傷殘支付本人工資僅為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
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呂琦律師解讀】本條刪去了“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該規定修改后將減輕用人單位和受傷職工的負擔。
??? 十四、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呂琦律師解讀】本條修改后提高了5級和6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
第二款修改為:“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呂琦律師解讀】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如果工傷職工提出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由單位全部承擔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新規定修改為由用人單位承擔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承擔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這樣減輕了企業的負擔,而且有助于工傷職工及時拿到醫療補助金,同時工傷保險條例的修改也會降低參保企業的工傷成本,調動企業自主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有助于提高工傷保險的覆蓋率。
十五、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呂琦律師解讀】本條提高了傷殘補助金的標準,加大了對受傷職工的保護力度。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呂琦律師解讀】該條修改的目的和作用同前款觀點相同,筆者在此不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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