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出臺前,如果勞動者在工作中受了傷,而企業卻未參保,又沒有賠償能力,遇到這種情況勞動者只能自認倒霉。但在 《社會保險法》實施后,即使勞動者遇到上述困局,也同樣可以報銷醫藥費,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個錢將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承擔。
“先行支付代位求償”制度是 《社會保險法》的一大突破,同時也是普通老百姓最能從中受益的地方。在 《社會保險法》中, “先行支付代位求償”在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險種的規定當中都有所體現。
《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兩種情形工傷保險基金可先行支付:一種是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其所在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基金可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單位償還;另一種情形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對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這項規定對于勞動者來說,由企業帶來的風險轉由國家或者基金承擔,他們應得的利益得到了保障。
“先行支付代位求償”制度也適用于醫療保險。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這就保障了受害的參保人員在侵權人逃逸或不支付參保人員醫療費的情況下,也能夠獲得及時的醫療救治。所謂的 “第三人不支付”,既包括第三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也包括第三人沒有能力或者暫時沒有能力而不能支付或者不能立即支付。
《社會保險法》確立的 “先行支付代位求償”制度,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有利于明確用人單位、第三人、勞動者和社會保險機構各方的法律責任,對于及時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保基金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和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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