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人社局工傷保險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工傷認定后,請至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3)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后,至社保中心服務窗口辦理工傷保險待遇領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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