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影響其職工的工傷認定;但是相應的工傷待遇不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是全部由該企業單位承擔。
《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這一規定說明兩個問題:一是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必須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這是一種法定的義務;二是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職工(雇工)都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這是一種法定的權利,企業不得侵犯。企業之所以要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先盡繳納義務,是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對因工傷觀或者死亡職工及其供養家屬提供生活保障,同時也能均衡企業在這方面的開支。實際上對職工、對企業都有好處,所以企業都應該參加。如果有的企業不參加工傷保險的社會統籌,一旦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一切費用都要由企業遵照《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有關規定支付。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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