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我在2010年出了工傷,要求工傷待遇時,單位認為2010年時新條例尚未執行,故應按老的工傷條例計算賠償金。單位的說法對嗎?
湖北法輝律師事務所黃強律師:《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最后條款對溯及力問題作了特別規定:“本條例施行后本決定施行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依照本決定的規定執行。”即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之間發生的工傷,只要在2011年1月1日以后還沒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按照新決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既然你受傷沒有在2011年之前做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應該按照新的標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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