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局
關于下發《北京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12日京勞特發[1997]301號)
各區、縣勞動局,各主管局、總公司,各有關單位:
1990年以來,我局共批準28個單位組織成立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焊工考委會)。這28家焊工考委會對提高北京地區焊工技術素質和鍋爐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焊接質量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焊工考委會兼顧了培訓與考核兩方面的工作,致使有的焊工考委會培訓質量下降又得不到很好的制約;有的焊工考委會考核條件差降低考核標準等,嚴重的影響了我市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核質量。為了適應當前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完善北京市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監督管理措施,特制定《北京市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焊工考試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并就幾個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局擬定于1998年1月1日至2月15日對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委會進行調整。調整的原則是培訓、考核工作分開。
二、原28家焊工考委會,凡符合培訓站條件的保留培訓資格,頒發鍋爐壓力容器焊工培訓資格證。
三、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核站(以下簡稱考核站)的申報、審批程序按焊工考試暫行辦法的有關內容辦理。
考核站經市勞動局批準后承擔焊工考核工作。
四、接到本通知后,凡準備申請成立培訓站的單位,請到市勞動局特種設備監察處領取并填寫《北京市鍋爐壓力容器焊接技術培訓站申請表》,并于1998年1月15日前報到市勞動局特種設備監察處。
五、 原焊工考委會辦理簽發焊工合格證手續的截止日期為1997年12月30日。
六、從1998年2月16日起我市鍋爐壓力容器焊工的考核工作,由北京市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委員會統一受理。
七、 本辦法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我局特種設備監察處反映。
附件:1、北京市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 鍋爐壓力容器焊接技術培訓站必備條件
3、 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核站必備條件
附件1:
北京市鍋爐壓力容器
焊工考試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北京市鍋爐壓力容器焊工(以下簡稱焊工)考試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簡稱規則)的規定,結合本市特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及管道焊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考試組織
第三條焊工的考試工作由北京市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委員會(簡稱北京焊工考委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北京焊工考委會工作受北京市勞動局特種設備監察處監督指導。
第五條 北京焊工考委會由監察機構工作人員、有關單位的焊接技術人員、具有高級資格的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及專家組成。考委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委員若干,秘書3名。
第六條 北京焊工考委會的日常工作由北京焊工考委會秘書組承擔。
第七條 北京焊工考委會的職責
(一) 受理焊工考試申請、審查報考人員資格;
(二) 制定考試計劃,確定考試內容;
(三) 安排、協調和指導考核站的考試工作;
(四) 編寫焊工考試大綱,建立試題庫,印制試卷;
(五) 承擔北京市勞動局特種設備監察處委托的有關工作;
(六) 報請市勞動局特種設備監察機構辦理焊工合格證簽證手續;
(七) 向市勞動局匯報考試工作情況。
第八條 北京焊工考委會下設考核站。考核須經市勞動局監察機構批準。
第九條 考核站在考核工作上,接受北京焊工考委會的領導、監督。
第十條 考核站的職責
(一) 做好焊工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二) 評定焊工考試(理論及實操)成績、填寫焊工考試記錄表,并報送北京焊工考委會;
(三) 發放焊工合格證。
第三章考試程序
第十一條焊工報考人員(以下簡稱報考人員)應向北京焊工考委會提交《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資格考核申請表》(見附件),由焊工考委會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二條北京焊工考委會將考試時間、地點通知符合報考條件的報考人員。報考人員按焊工考委會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十三條根據北京焊工考委會的安排,由考核站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進行基本知識和操作技能考試。
第十四條由考核站評定報考人員的考試成績并將合格人員名單、項目報北京焊工考委會進行復核。由北京焊工考委會填寫《鍋爐壓力容器焊工合格證》和《合格焊工報表》及監考記錄,報市勞動局特種設備監察機構審核后統一辦理簽證手續。
第四章考試監督
第十五條考試的監督工作由北京焊工考委會派員實施。監督工作如下:
(一) 基本知識試卷由北京焊工考委會統一命題。考前由北京焊工考委會派員將試卷帶入考場。考后由北京焊工考委會抽查閱卷工作。
報考人員經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后,方能參加操作技能考試。基本知識考試合格成績的有效期為一年。
(二) 操作技能考試由北京焊工考委會派員監考。
考前:由監考人員清點試件數量、檢查有無焊接工藝指導書。具體作法是:抽查一定數量試件的坡角度、間隙尺寸、鈍邊尺寸,是否符合工藝指導書的要求。符合要求的由監考人員在試件上打上監考標記。確認此批試件有效可進行考試。
考試過程中:監考人員檢查焊工是否按工藝指導書的規范進行考試、檢查水平固定管及水平固定管板試件是否有定位標記、檢查有無違反《規則》要求的修磨試件情況。
考試后:監考人員抽查試件的外觀檢查、冷彎試驗、斷口試驗質量及射線照相報告的情況,并填寫監考情況記錄。監考情況記錄表由市勞動局統一印制。
第十六條操作技能補考時間為本期考核班各項考核工作進行完畢后,統一進行。補考不合格者再經培訓后,可重新申請考試。但與前次考試時間間隔不得少于三個月。
第五章考核站審批程序
第十七條待成立考核站的單位,應向市勞動局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核站申請表》一式三份。
第十八條市勞動局特種設備監察處接到申請同意受理后,組織審查小組,對申請單位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審查內容是:
(一) 《考核站必備條件》的內容:
(二) 對焊工考試組織管理工作運轉情況進行驗收。
驗收方法是:北京焊工考委會同意被審查單位舉辦一期焊工考試班,并派員對其實際操作考試現場組織工作、試件焊接、試件檢驗等的有關工作審查。審查合格后,報市勞動局特種設備監察處批準。由市勞動局簽發《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局特種設備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2:
鍋爐壓力容器焊接技術培訓站必備條件
一、 應能獨立承擔鍋爐壓力容器焊工培訓工作。
二、 技術、技能人員:
1、 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1名。
2、 熟悉焊工考試工作的焊接工程師1名。
3、 二級以上鍋爐壓力容器射線檢測人員1員。
4、 持有鍋爐壓力容器焊工合格證,且合格項目能滿足考試方法、材質及位置要求的焊接技能教師2名。
5、 能熟練掌握焊工考試的各項質量檢驗方法和標準的焊接檢驗人員2名。
二、 場地、設備
1、 有容納20人進行理論知識學習的教室。
2、 有能開展兩種以上焊接方法操作技能培訓的場地。其中手工電焊焊必須有4米2/工位×10工位(交流焊機5個工位、直流焊機5個工位)。并配齊相應的輔助設備。如:操作臺、保溫桶等。
3、 培訓場地的安全通道、通風、照明符合要求。
4、 有兩種以上焊接方法的焊接設備。
5、 手工電弧焊設備和工位相配套。
6、 設備完好率為100%。
7、 有能烘烤堿性焊條的烘干設備。
8、 熱加工設備必備。如:自動或半自動切割機。
9、 有焊條庫、試件庫。
四、 檢測手段
1、 焊口測量工具和宏觀金相檢測手段必備。
2、 射線探傷機及機械性能設備有固定的協作單位即可。
五、 建立焊工培訓質量保證系統和培訓有關的管理制度。
六、 工藝文件
1、 具有申請培訓范圍內的焊接方法、材質、位置所需要的工藝評定。
2、 經過評定的工藝指導書數量,應滿足培訓方法、材料及位置的要求。
3、 各培訓站所做的工藝評定試件,在其評定的有效期內均應保存。
七、 工作環節
應具有必要的培訓辦公地點和學員休息室,且辦公地點及休息室要清潔、整齊。
附件3:
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核站必備條件
一、 應能獨立承擔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工作。
二、 技術、技能人員:
1、 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1名。
2、 熟悉焊工考試工作的焊接工程師2名。
3、 二級以上鍋爐壓力容器射線檢測人員2名。
4、 持有鍋爐壓力容器焊工合格證,且合格項目能滿足考試方法、材質及位置要求的焊接技能教師2名。
5、 能熟練掌握焊工考試的各項質量檢驗方法和標準的焊接檢驗人員2名。
以上人員均為申請考試站單位的在職人員。
三、 場地、設備
1、 有容納40人進行理論知識考試的教室。
2、 有能開展四種焊接方法操作技能考試的場地。其中手工電弧焊必須有4米2/工位×20工位(交流焊機10個工位、直流焊機10個工位)。并配齊相應的輔助設備。如:操作臺、保溫桶等。
3、 考試場地的安全通道、通風、照明符合要求。
4、 有四種以上焊接方法的焊接設備。
5、 手工電弧焊設備和工位相配套。
6、 設備完好率為100%。
7、 有能烘烤堿性焊條的烘干設備。
8、 熱加工設備必備。如:自動或半自動切割機。
9、 有獨立的機加工力量或有固定的協作單位。
10、 有焊條庫、試件庫。
四、 檢測手段
1、 焊口測量工具和宏觀金相檢測手段必備。
2、 有專用的射線探傷機及機械性能測試設備。
五、 建立焊工考試質量控制系統和考試有關的管理制度。
1、 組織機構、人員資格與職責。
2、 試卷及試件管理制度。
3、 考場布置、考場紀律規定及考核總結報告制度。
4、 考核文件、資料歸檔、保管制度。
六、 工藝文件
1、 具有申請范圍內的焊接方法、材質、位置所需要的工藝評定。
2、 經過評定的工藝指導書數量,應滿足考試方法、材料位置的要求。
3、 各考核站所作的工藝評定試件,在其評定工藝的有效期內均應保存。
七、 工作環境
1、 應具有必要的辦公地點和考完試件的存放地點(單獨房間)。
2、 辦公室及存放考完試件的房間要清潔、整齊。存放考完試件的房間要便于外觀檢查工作的操作。
北京市消防條例【2025年修訂】
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
北京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辦法
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堅…
北京市既有建筑施工動火作業消防安全…
北京市嚴格施工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
北京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20…
北京市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標準化手冊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2011修訂)
北京市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
北京市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規范(試…
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北京市消防條例(2011修訂)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
北京市高空懸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