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局、總公司,計劃單列企業,中央在京企業:
根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號),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于2004年1月1日起貫徹執行。
附件:《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OO三年十二月三日
主題詞:工傷職工管理通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03年12月3日
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用人單位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應連續計算。
第三條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休假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錄》(見附件),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第四條對于多部位、多組織器官受到傷害的,以對應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長的期限作為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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