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被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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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文 號: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8號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證明載明的有效期限、行駛區域行駛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號牌的;
(三)故意遮擋或者污損機動車號牌的;
(四)機動車號牌不清晰或者不完整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更換車身或者車架,未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貨運機動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未噴涂放大的牌號、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七)大、中型客運機動車未按照規定噴涂準乘人數或者經營單位名稱的;
(八)駕駛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或者未放置有效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環保合格標志的;
(九)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十)總質量在3.5噸以上的貨運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后防護裝置的。
第九十六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逆向行駛的;
(二)違反規定在專用車道內行駛的;
(三)在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車、電車違反規定在其他車道內通行的;
(四)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的;
(五)違反規定超車的;
(六)違反規定變更車道的;
(七)違反規定會車的;
(八)違反規定掉頭的;
(九)變更車道影響本車道內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十)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通過時,未停車讓行的;
(十一)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的;
(十二)非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達到20%以上的;
(十三)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附載作業人員的;
(十四)運載危險化學品未按照規定行駛的;
(十五)通過鐵路道口,違反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指揮的;
(十六)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未按照當地鐵路部門指定的鐵路道口、時間通過的;
(十七)遇有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未按照規定讓行的。
第九十七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撥打、接聽電話、觀看電視的;
(二)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的;
(三)連續駕駛超過4個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四)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違反規定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五)違反規定在應急車道內行駛或者停車的。
第九十八條 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車輛排隊等候、緩慢行駛時,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違反規定進入路口的;
(二)違反規定在人行橫道或者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
(三)借道超車的;
(四)占用對面車道的;
(五)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的。
第九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違反規定停放車輛的;
(二)違反規定臨時停車的;
(三)出租汽車違反規定停車上下乘客的;
(四)出租汽車違反規定在道路上停車待客、攬客的;
(五)公共汽車、電車違反駛入停靠站規定的。
第一百條 駕駛機動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警告標志的;
(三)夜間未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的;
(四)發生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規定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
(五)機動車發生故障后尚能移動,未移至不妨礙交通地點的。
第一百零一條 學習駕駛或者實習期間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未按照指定路線、時間學習駕駛或者教練車乘坐無關人員的;
(二)在實習期間內駕駛禁止駕駛的機動車的;
(三)在實習期間內駕駛機動車在快速車道內行駛的。
第一百零二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二)非救援車、清障車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牽引機動車的;
(三)救援車、清障車執行救援、清障任務時,未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四)行駛速度低于規定的最低時速的;
(五)未按照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六)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未按照規定行駛的;
(七)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行道內停車的;
(八)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九)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的;
(十)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十一)貨運機動車車廂內載人的;
(十二)二輪摩托車載人的。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六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施工作業單位立即改正,消除道路交通安全
隱患;不能立即消除隱患的,責令停止作業。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第一百零六條 對依法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機動車駕駛人,由交通警察將其交通違法信息錄入駕駛人信息卡,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駕駛人信息卡、處罰決定書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當事人也可以自愿采取銀行信用卡劃撥的方式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確認的交通違法行為,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眾有權查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發現機動車有未處理的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書面告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按照告知的時間、地點接受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零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