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社會影響較大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北京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社會影響較大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 社會影響較大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包括下列情形:
(一)造成2人死亡且有人員負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的;
(二)造成1人死亡、2人以上重傷或者5人以上輕傷的;
(三)造成5人以上重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的;
(四)造成2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
(五)危及車站、商市場、賓館等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設施安全的;
(六)在建建筑物、構筑物支撐體系大面積坍塌的;
(七)城市主要干線通信、電力、自來水、熱力、燃氣等重要管線設施被破壞,造成較大范圍通信、電力、自來水、熱力、燃氣等中斷,或者重要交通干線或其輔路中斷的;
(八)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發生爆炸、泄漏,緊急疏散100人以上的;
(九)煙花爆竹銷售、儲存場所發生爆炸,緊急疏散100人以上的;
(十)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其他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緊急疏散200人以上的;
(十一)其他社會影響較大或者有可能事故等級升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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