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的現場勘驗工作,保證現場勘驗質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牽頭組織調查處理的事故實施現場勘驗,發現、固定、提取與事故有關證據,為事故的調查處理提供證據支持。必要時,可以聘請技術支撐單位或者專家參與現場勘驗。
第三條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故現場勘驗應當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調度指揮,明確勘驗負責人,根據確定的勘驗工作任務,及時組織開展勘驗工作。
第四條 事故現場勘驗具體工作,應當安排不少于2名具備執法資格人員負責。具體勘驗過程應當安排當事人和被邀請人現場見證。
第五條 現場勘驗人員應當對現場原始情況、現場保護情況和現場勘驗過程以及現場發現、固定和提取現場痕跡、物證等情況,制作勘驗筆錄。
第六條 現場勘驗人員應當增強安全意識,配帶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加強自身防護。
第七條 現場勘驗人員勘驗前,應當訪問事故現場作業人員、其他知情人或者目擊者,了解、收集有關事故現場的情況。現場勘驗人員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訪問情況制作筆錄。
第八條 現場勘驗按照“先靜后動,先下后上;先重點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則進行,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劃定勘驗范圍;
(二)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定勘驗流程;
(三)記錄現場原始狀況;
(四)查找、固定、記錄和提取相關痕跡、物證;
(五)制作勘驗筆錄、繪制現場示意圖;
(六)對勘驗過程進行拍照和錄像。
第九條 現場勘驗過程中需要提取的物證, 不得沖洗擦拭,保持其原始狀態,并應當注明采集的時間、地點、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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