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 第十二條風險抵押金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由區安監部門和區財政部門共同負責。
??? 第十三條 區安監部門和區財政部門應制訂風險抵押金的核定、使用或支付、憑證印章保管、對賬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報市安監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備案,同時采取以下措施對風險抵押金專戶進行共同管理:
??? (一)區安監部門負責保管在開戶銀行預留簽章中的公章;區安監部門與開戶銀行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付款的條件,并由區財政部門負責保管支付密碼器。
??? (二)區安監部門與開戶銀行約定,開戶銀行向區安監部門、
??? 區財政部門和繳存企業同時寄送銀行對賬單。
??? 第十四條企業持續生產經營期間,當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沒有動用風險抵押金的,風險抵押金自然結轉,下年不再存儲。
??? 當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動用風險抵押金的,區安監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重新核定企業應存儲的風險抵押金數額,并及時通知企業繳存;企業在核定通知送達后30日內按規定將風險抵押金補齊。
??? 第十五條 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如發生較大變化,區安監部門和區財政部門應當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結束前調整其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按照調整后的差額通知企業補存(退還)風險抵押金。
??? 第十六條企業依法關閉、破產或者轉入其他行業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并經區安監部門和區財政部門核準后,由區安監部門將風險抵押金結存資金轉入企業指定賬戶。企業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支配結存資金。
??? 企業實施產權轉讓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儲的風險抵押金仍按照本實施辦法管理和使用。
??? 第十七條風險抵押金實際支出時適用的稅務處理辦法以及會計核算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第十八條每年3月1日前,各區安監部門和區財政部門聯合將上年度本區風險抵押金存儲、使用、管理有關情況報市安監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備案。
???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及時、足額繳交風險抵押金,并按規定使用,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企業應當披露風險抵押金的繳交和使用情況。
??? 第二十條風險抵押金及其孳息歸企業所有。企業有權向開戶銀行查詢其風險抵押金的使用和結存情況,發現擅自變更資金用途、截留挪用等行為的,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
??? 第二十一條 企業未按本實施辦法繳交和使用風險抵押金的,區安監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安監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 第二十二條 風險抵押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安監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挪用風險抵押金等違反本實施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 第五章附則
???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辦法由廈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廈門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市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1、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資管理協議(示范文本)
??? 2、廈門市××區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繳,存通知書
??? 3、出具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存儲證明申請書
??? 4、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支取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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