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工作約談制度是指就安全生產方面的突出問題,上級人民政府或政府安委會對下級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戒勉談話的制度。
第三條 約談對象
?。ㄒ唬┦鹿识喟l地的人民政府以及事故多發行業部門的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
(二)發生重大或一年內發生兩起以上較大事故的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
?。ㄈ┧劳鋈藬党鱿逻_的控制指標或超過序時進度的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
(四)未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工作部署的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
?。ㄎ澹┴熑巫肪坎坏轿?、整改措施不落實的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及時整改的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ㄆ撸┌l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ò耍┱J為有必要約談的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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