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27日福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7年1月23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0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2010年12月9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與管理,保證排水設施正常運行,加速城市排水事業的發展,改善城市環境,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州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使用和保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用于接納、輸送處理雨水、污水的管網、泵站、溝渠、出水口、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
第四條 城市排水設施必須堅持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有償使用和污水集中處理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政府應將城市排水設施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以政府投資為主,社會集資、單位自籌為輔的方式籌集建設資金。
第六條 福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福州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受福州市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城市排水設施的日常管理與養護。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編制年度排水設施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重視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對舊的城市排水管網要分期分批進行更新、改造。
第九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配套建設城市公共排水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排放污水的,必須配套建設排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城市排水設施必須實行污水和雨水分流。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排水設施涉及公共排水設施的,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交付施工。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建設工程規劃會審時,應有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一條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并執行國家和地方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十二條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由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工程竣工后,應有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排水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將竣工圖紙、資料交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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