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設區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手續。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取得維修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
電梯使用單位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標明的有效期內變更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應當在日常維護保養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內,到負責該電梯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做好下列電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一)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和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二)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
(三)定期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五)對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及時通知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消除故障或者異常情況,對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電梯的運行;
(六)乘客被滯留在電梯轎廂時,應當及時組織應急救援;
(七)協助做好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醫院病床電梯、直接用于旅游觀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電梯,以及按照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必須采用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電梯司機操作。
第十八條 對電梯轎廂內部進行裝修的,裝修結束后,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通知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測試,經測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電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維修費用依照有關規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資金不足部分或者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電梯產權所有者籌集。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一般維修和檢驗檢測等費用由電梯使用單位支付。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電梯檢驗檢測費用。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對電梯定期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目進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內將整改結果書面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反饋;不得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第二十一條 電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封存電梯、設置警示標志,并在15日內到負責該電梯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
第二十二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通知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和維護保養,并申請定期檢驗或者監督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一)發生自然災害或者設備事故,影響電梯額定載重量、平衡系數、噪聲、速度、加減速度、平層精度等性能指標的;
(二)1年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故障實名舉報3次以上,且經確認故障的存在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
(三)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需要重新啟用的。
第二十三條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電梯召喚按鈕、指示信號、風扇、照明、緊急報警裝置、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等進行日常巡視檢查,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
(二)妥善保管電梯鑰匙;
(三)發現電梯運行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電梯的,應當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且立即報告電梯使用單位負責人;
(四)接到故障或者事故報告后,在30分鐘內到達現場,組織救援;
(五)實施對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的監督,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 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法修復或者無改造、維修價值的電梯,電梯產權所有者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在報廢后15日內向負責該電梯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對報廢電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電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 電梯使用年限達到15年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提出繼續使用、維修、改造或者報廢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電梯移裝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技術鑒定。
已報廢或者經鑒定不合格且通過改造、維修仍無法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電梯,不得移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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