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和建成的線路,控制保護區范圍為: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周邊外側50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30米內;
(三)出入口、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控制中心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以及車輛段(停車場)用地范圍外側10米內;
(四)穿過閩江的隧道、橋梁結構外邊線外側100米內。
第二十五條 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設立軌道交通特別保護區,特別保護區的范圍如下: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米內;
(二)高架車站及高架線路工程結構水平投影外側3米內;
(三)地面車站及地面線路路堤或路塹邊線外側3米內;
(四)出入口、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控制中心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以及車輛段(停車場)用地范圍外側5米內;
(五)過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橋梁結構外邊線外側50米內;
(六)高壓電纜溝水平投影外側3米內。
因地質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范圍進行調整。
第二十六條 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的,業主或施工單位應當制定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方案,征得軌道交通建設單位的同意后,按有關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構)筑物;
(二)鉆探、基坑(槽)開挖、爆破、樁基礎施工、取土、填土、頂進、灌漿、錨桿作業;
(三)新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地下采水;
(四)敷設管線、穿越或者跨越軌道交通設施的作業;
(五)在過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段疏浚河道渠道和拋錨、拖錨作業;
(六)其他可能影響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在軌道交通特別保護區范圍內,除必需的市政、園林、環衛和人防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建設活動。
第二十八條 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內進行建設的,設計、施工方案應由建設單位組織不少于3個城市軌道交通方面的專家參與進行論證,并嚴格按照方案組織施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對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進行定期巡查,發現施工作業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業單位停止作業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施工作業單位拒不停止作業的,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對危及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成施工單位立即停止作業,并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敷設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范圍內的地下管線,其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加強管線的巡查、維護和管理,保障管線安全,避免對軌道交通設施的安全產生影響。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章 安全應急管理
第三十一條 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和安全預評價;在項目初步設計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項目進行安全質量風險評估專項設計。
第三十二條 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后,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
第三十三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事故預防、報告和處理制度,執行建設過程動態安全監測制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十四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規定,設置配備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救援設備器材,并保持其性能完好。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制定軌道交通建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定期組織應急搶險隊伍演練,隨時做好軌道交通搶險準備。
第三十五條 發生軌道交通建設安全事故,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發生軌道交通建設安全事故,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事故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以及供電、供水、供氣、通信等單位,應當按照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應急保障和搶險救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取得批準,擅自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范圍內進行建設的,由市城鄉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范圍內施工作業未執行有效保護方案的,或者拒絕接受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安全監控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整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妨礙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實施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部門、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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