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理與監控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的實施方案。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定期檢測,對重要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的檢測、檢驗,并做好檢測、檢驗紀錄。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
第二十四條 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整改。若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并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制定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每年進行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必須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救援機構及職責;
(二)危險辨識與評估;
(三)應急設備與設施;
(四)應急能力與應急資源配置;
(五)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六)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
(七)保護措施;
(八)事故后的恢復;
(九)培訓與演練。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后果及應急措施等信息以書面形式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第五章 檢查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鎮(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系統,對重大危險源各類信息實施動態監督管理。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掛上《重大危險源公示牌》。
第二十九條 市、鎮(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實行“掛牌督辦、專人負責、限期整改”的制度,采取一盯一的措施,對每一個重大危險源設立一個監管小組,定人跟蹤,定期檢查,限期整改,把對重大危險源和重點防護單位的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到人。
第三十條 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下達《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難以立即整改的,應規定期限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監控措施。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完畢的,應填寫《重大危險源監控報告》,報負責監督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生產經營單位填報的《重大危險源監控報告》后,應組織審查小組進行審查驗收。經審查認為該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能夠落實的,應摘除公示牌。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設立重大危險源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安全生產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對群眾舉報未按規定進行管理的重大危險源,應派出人員前往審查核實,依法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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