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的登記、檢測、評價、監控、應急救援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危險源共分為:貯罐區(貯罐);庫區(庫);生產場所;壓力管道;鍋爐;壓力容器;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非煤礦山、渡口、渡船可參照重大危險源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對相關的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負全面責任。
第五條 市、鎮(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的評估、評審、掛牌公示、監管、整改督辦等相關制度,研究和解決重大危險源治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經貿、交通、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承擔專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分工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督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屬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鎮(街)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組織重大危險源評審、督辦整改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并檢查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危險源整改資金的落實情況。
第二章 重大危險源的登記、評估、公示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重大危險源的登記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兩年至少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并出具安全評估報告。
市、鎮(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發生死亡事故的單位應在事故調查結束后立即進行安全評估。
第九條 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
(三)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分析;
(四)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嚴重程度;
(五)重大危險源等級;
(六)安全對策措施;
(七)應急救援措施;
(八)評估結論與建議。
安全評估報告應當數據準確,內容完整,對策措施具體可行,結論客觀公正。安全評估報告所依據的檢測檢驗數據必須由有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提供。
市屬以上生產經營單位須將安全評估報告直接報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各鎮(街)生產經營單位須將安全評估報告報送各鎮(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安全評估的費用由被評估單位支付。
廣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
廣州市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細則(試…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安全評價檢測檢…
東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
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
廣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技術指…
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2023年修訂】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1年修訂】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1修訂】
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
廣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廣東省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